民法典中遺囑里能否處置房子的居住權

導讀:
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只要遺囑有效,即可以發生遺囑繼承的效力。個人的房屋也是遺產的一種,那么民法典中遺囑里能否處置房子的居住權呢?下面將由大律網的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相關問題。
一、民法典中遺囑里能否處置房子的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遺囑是可以設立房子的居住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居住權有哪些性質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