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隨母親生活的未成年兒子侵害他人致傷 為何父親也要賠

導讀:
根據離婚協議,小濤由阿紅負責撫養。離婚后,阿紅不再在廣東打工,帶小濤回老家生活。蕭某的父親經多次追討未果,訴至法院。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那么離婚后隨母親生活的未成年兒子侵害他人致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離婚協議,小濤由阿紅負責撫養。離婚后,阿紅不再在廣東打工,帶小濤回老家生活。蕭某的父親經多次追討未果,訴至法院。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關于離婚后隨母親生活的未成年兒子侵害他人致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阿-江和阿紅系廣西老鄉,二人同在廣東一私人企業打工,雙方在工作當中通過互相了解,于1995年結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兒子小濤,小濤活潑好動又淘氣,是個人見人愛的孩子。在婚后三四年時間里,夫妻恩愛,日子過得比較甜美。但隨著阿-江升上主管后,二人的日子就變得不平靜了,阿-江經常夜不歸宿,在外鬼混,阿紅為此傷心欲絕,在多次苦勸無效后,阿紅提出離婚。后二人經協議,于2004年辦了離婚手續。根據離婚協議,小濤由阿紅負責撫養。阿-江出于內疚,主動提出負責小濤的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用。離婚后,阿紅不再在廣東打工,帶小濤回老家生活。2005年4月的一天,小濤在同村上的孩子蕭某玩耍時,用彈弓打中蕭某的一只眼睛,經醫治,用去醫療費用1萬3千元。當時由于阿紅的母親也患心臟病治院,花去阿紅的全部積蓄,并已借了2000多元的債。阿紅東討西借僅幫蕭某付了3千元醫療費。為此,阿紅打電話給阿-江,叫阿-江幫付這剩下的1萬的醫療費,阿-江則認為自己已負責小濤的全部生活和教育費用,小濤由阿紅負責撫養,小濤打傷別人,是阿紅管教不嚴的責任,這1萬3千元的醫療費理應由阿紅負責,所以拒絕了阿紅的要求。蕭某的父親經多次追討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濤雖然由阿紅負責撫養,阿-江也負責了小濤的生活和教育費全部,但阿紅獨立承擔1萬3千多元醫療費確有困難,作出了責令阿-江承擔賠償蕭某醫療費1萬元的判決。
法理評析:《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民通意見》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