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要求分割孩子名下房產被駁回

導讀:
日前,法院駁回了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產權證的訴訟請求,因為父母也無權隨意處置子女的財產。經調查了解到,小朋名下的住房檔案內的一份協議顯示:由于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親楊某作為小朋監護人之一在該協議書上簽字。法院認定,小朋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判決駁回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權變更的訴訟請求。那么父母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法院駁回了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產權證的訴訟請求,因為父母也無權隨意處置子女的財產。經調查了解到,小朋名下的住房檔案內的一份協議顯示:由于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親楊某作為小朋監護人之一在該協議書上簽字。法院認定,小朋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判決駁回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權變更的訴訟請求。關于父母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朋12歲的時候,爸爸媽媽給他買了套房子,并寫在了他的名下。可14歲時,爸爸媽媽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小朋名下的住房分割給他的爸爸蘇某所有。可是房產過戶時小朋的媽媽楊某作為監護人之一拒絕簽字,于是蘇某將母子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駁回了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產權證的訴訟請求,因為父母也無權隨意處置子女的財產。2007年,小朋的父母辦理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小朋隨男方生活,女方不負擔生活費,孩子撫養費由男方負擔。雙方共有住房4套,其中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離婚后,雙方需協助對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經調查了解到,小朋名下的住房檔案內的一份協議顯示:由于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親楊某作為小朋監護人之一在該協議書上簽字。法院認定,小朋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判決駁回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權變更的訴訟請求。■律師點評:本案爭議標的是父母共同出資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商品房,其實這就是一種無條件贈與行為。且已由房產登記機關依法備案登記,該商品房物權已為未成年人所有,屬于未成年子女合法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其監護人只有負責代為管理、保護的義務,而無隨意處分的權利。在本案中,父母在離婚協議中處分他人財產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該約定應屬無效約定。因此,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顯然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應為法律所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