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

導讀: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為此,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成為當務之急。可見,我國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關于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為此,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成為當務之急。可見,我國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關于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無效婚姻、可撤消婚姻、非法同居、通奸、重婚等,都可能產生非婚生子女問題。在我國的婚姻法中,雖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但由于目前我國尚無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實踐中非婚生子女的撫育案件又層出不窮,且得不到有效解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為此,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一、問題的提出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生父母承認非婚生子女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旨在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無法準正的條件下出現的,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國現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見,我國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非婚生子女并未全部隨父母生活,當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法定義務,盡管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強制其履行義務,然而由于我國現行《婚姻法修正案》沒有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例如:2003年3月,樂樂(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李梅(化名)經人介紹到王強(化名)公司打工。2004年9月,王強與妻離婚后,與李梅建立了戀愛關系。2005年12月初,李梅在懷孕4個月時催王強結婚,因王強不同意而產生矛盾。同年12月底,李梅被迫辭職離開了公司。2006年5月,李梅在醫院生下樂樂,并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父親攔中填寫了王強姓名。2006年7月,李梅以樂樂法定代理人身份,以樂樂是王強的親生兒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強每月給付樂樂撫養費400元。王強則辯稱樂樂不是其親生兒子,沒有承擔原告撫養費的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王強否認與樂樂有血緣關系,樂樂法定代理人李梅要求做親子鑒定,但遭到了王強的拒絕。因此無法有效確認他們的父子關系,從而樂樂的撫養費很難取得。
本案中樂樂實際上是王強的非婚生子女,但王強不承認與樂樂的血緣關系,也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從而不能證明樂樂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撫養費也就很難取得。實際上,我國《婚姻法》、《繼承法》中都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但在具體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方式上,沒有明確的制度。例如本案中,樂樂的母親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樂樂為王強的親生兒子,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王強付撫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是否有期間限制。同時,王強是否必須有義務做親子鑒定,承認其與樂樂的血緣關系,是自愿還是強制性的等一系列具體問題的處理,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那么依靠什么來證明樂樂的非婚生子女身份及地位,實現其應有的權利呢?這是一種很難操作的問題。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比如,此案中樂樂的撫養費難以得到解決,還有其他的一些情況,如撫養權、繼承權等問題。同時,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也難以得到解決,致使其受教育、就業等各方面的權利受到限制。歸根結底是因為我國沒有具體制度來確認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以實現其應有的權利。為更有效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