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案件訴訟時效的適用

導讀:
2008年2月,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盡撫養義務為由,向其追索撫養費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經DNA鑒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請求撫養費是權利人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雖然也涉及一定的財產權益,但身份權畢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還是身份利益,故基于身份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那么追索撫養費案件訴訟時效的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2月,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盡撫養義務為由,向其追索撫養費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經DNA鑒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請求撫養費是權利人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雖然也涉及一定的財產權益,但身份權畢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還是身份利益,故基于身份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關于追索撫養費案件訴訟時效的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訴訟時效撫養義務身份權
【案由】撫養費糾紛
【案號】(2008)蘇中少民終字第0057號
【審判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上訴人】周x(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顧x(原審原告)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規則:
追索撫養費原則上應不適用訴訟時效。
基本案情:
黃x系被上訴人的生母,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生父。1995年10月,黃x與案外人顧x登記結婚。1996年8月,黃x與上訴人在舞廳相識并產生好感,后兩人發生婚外兩性關系,黃x由此懷孕并于1997年6月生下女兒(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一直跟隨黃x生活,上訴人對此并不知情,未支付過撫養費、教育費等費用。1998年10月,上訴人與案外人陳x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2月,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盡撫養義務為由,向其追索撫養費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支付撫養費。經DNA鑒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
爭議要點:
被上訴人追索撫養費的行為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裁判理由: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生父,理應承擔對被上訴人的撫養義務。請求撫養費是權利人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雖然也涉及一定的財產權益,但身份權畢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還是身份利益,故基于身份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自1997年6月起至2008年1月的撫養費,并自2008年2月起每月負擔被上訴人撫養費至被上訴人可以獨立生活止。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