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與被收養應具備的條件及收養公證的辦理

導讀: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申辦收養公證,作為收養關系的三方當事人都應親自到收養人或送養人或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那么收養與被收養應具備的條件及收養公證的辦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申辦收養公證,作為收養關系的三方當事人都應親自到收養人或送養人或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關于收養與被收養應具備的條件及收養公證的辦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效的收養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為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蛘唠m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三)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須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另外,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戶口遷在一起,并在戶口簿上載明收養關系,而且這種“收養關系”得到周圍群眾和親友的公認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養條件的,可視為“事實收養”,予以公證。
如果是收養孫子女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收養人必須年滿五十五周歲;(二)無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四十周歲。除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其他一般的收養條件,即具備有撫育能力、身體健康等等。
收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收養人領養他人子女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辦理收養公證是收養關系得到法律認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確保收養關系的有效性,使各方當事人正確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有利于家庭和睦團結和社會的安定,從而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申辦收養公證,作為收養關系的三方當事人(包括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入)都應親自到收養人或送養人或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夫妻都在一地的須一起到場;如果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由一方到場,但必須提供另一方同意收養的經當地公證處公證的聲明書。
申辦收養公證,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的身份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地等。證明的物件包括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證明等。(二)收養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包括經濟收人情況、經濟來源和住房情況等。(三)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還應說明配偶情況等。(四)收養人、被收養人的身體檢查情況證明,包括雙方有無嚴重疾病、收養人有無生育能力等等,此證明應由縣級以上的醫院出具。(五)收養人同意收養、送養人同意送養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同意接受收養的“聲明書”。并必須由雙方甚至三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收養協議書”,無論是聲明書還是協議書,其內容都應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子女的保證等。最好是在公證員措導下擬寫。(六)如果是由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應提供兒童來源的證明。(七)如果是外國人和華僑在我國收養小孩,還必須提供無犯罪的證明。并且所提供的證明須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八)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此,公證員受理申請收養公證之后,必須對收養的有關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和詢問,著重查明:該收養關系是否具備有關收養的各項條件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經過審查材料、制作談話筆錄,調查核實后,認為符合條件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以及證據齊全后,才可出具收養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