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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變更姓氏的相關規定

崔玉君律師2022.02.12541人閱讀
導讀: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現因傅*順變更了陳*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那么子女變更姓氏的相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現因傅*順變更了陳*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關于子女變更姓氏的相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年8月14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芳(男方)與傅*順于1979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陳*彬(當年七歲)判歸傅*順撫養,由陳*芳每月負擔撫養費十二元。現因傅*順變更了陳*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我們基本同意你院意見。傅*順在離婚后,未征得陳*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彬的姓名改變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現在陳*芳既不同意給陳*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二、孩子改名后,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隨他姓,這種父母子女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父親對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根據上述規定,孩子改名后,父親或母親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不得以孩子已經改名為由抗辯。該條同時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這必須以訴訟為前提。

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體到姓名權尤其是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時期,其姓名的選擇是父母基于親權決定的”。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

對于剛出生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變更由父母決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均由其父母代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四、成年子女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雖未年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權利。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五、判例

判例一:某女與其夫離婚后,更改了由其撫養的兒子的姓名。此案經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審理認為,“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女方在未與男方協商的情況下,單方改變子女姓和名,沒有法律依據,顯系不當。故判決女方必須在判決生效后,一日內恢復其子女的原姓名”。

判例二:河南省西峽縣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是“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權利”。故判決駁回男方恢復子女原姓氏的訴訟請求。

判例三:廣州市中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時雙方確定的,雖然夫妻已離婚,但仍需遵守雙方的原約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請求,判決將子女的名字恢復原名,姓氏隨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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