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追加子女撫養費

導讀:
此外,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那么什么情況下可追加子女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外,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關于什么情況下可追加子女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子女撫養費的變更方式
(一)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二)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什么情況下可追加子女撫養費
可追加子女撫養費的情況需根據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币蚨瑢τ谠藴孰m然不合理,但原定協議后,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對于在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其實際上并無這種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干預,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于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不再承擔撫養費了。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巨額收入,后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