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 原定子女撫養費能否再追加

導讀:
廖某病愈后,為了能繼續求學,廖某找到其父親,要求其承擔醫療費和今后撫養費用,但廖某父親以協議離婚時已一次性支付了撫養費為由不再支付。第二種意見認為,撫養費的數額是可以變化的,現廖某母親的經濟承擔能力已明顯不足以承擔廖某的生活和學習需求,廖某可以要求其父追加必要的撫養費。綜上所述,廖某父母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剝奪了廖某要求父親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該項約定應屬無效。在廖某母親為撫養廖某支出巨大,難以度日的情況,廖某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并充分考慮父親承受能力的情形下,要求父親承擔追加合理的撫養費用。那么協議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廖某病愈后,為了能繼續求學,廖某找到其父親,要求其承擔醫療費和今后撫養費用,但廖某父親以協議離婚時已一次性支付了撫養費為由不再支付。第二種意見認為,撫養費的數額是可以變化的,現廖某母親的經濟承擔能力已明顯不足以承擔廖某的生活和學習需求,廖某可以要求其父追加必要的撫養費。綜上所述,廖某父母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剝奪了廖某要求父親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該項約定應屬無效。在廖某母親為撫養廖某支出巨大,難以度日的情況,廖某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并充分考慮父親承受能力的情形下,要求父親承擔追加合理的撫養費用。關于協議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5年,廖某8歲時其父母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廖某隨母親生活,夫妻共同財產歸廖某父親的一半折抵廖某的撫養費用,即: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廖某母親所有,廖某父親不再支付廖某的撫養費用。2006年廖某母親下崗,但廖某隨其母依靠下崗補助和低保等社會救濟還能勉強度日。2008年,廖某突生一場大病,為了給廖某治病,廖某母親變賣了所有家產后仍欠債7萬余元。廖某病愈后,為了能繼續求學,廖某找到其父親,要求其承擔醫療費和今后撫養費用,但廖某父親以協議離婚時已一次性支付了撫養費為由不再支付。無奈,廖某將其父訴至法院,要求父親追加撫養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廖某父母協議離婚時已就廖某的撫養達成一致,即:廖某父親用應歸自己一半的財產折抵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完畢。因此,廖某不能再要求其父追加撫養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撫養費的數額是可以變化的,現廖某母親的經濟承擔能力已明顯不足以承擔廖某的生活和學習需求,廖某可以要求其父追加必要的撫養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對于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如何承擔的問題,《婚姻法》有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見,在離婚后,無論是否與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父母雙方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該項權利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即:在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情形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有給付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用。也就是說,撫養費的數額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無論是父母的協議,還是法院的判決,都不能妨礙被撫養人在遇有特殊情況時要求增加撫養費。當然,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也需符合法律規定,且增加數額合理,在父或母有條件給付的情形下,方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需要提到廖某父母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屬于雙方自愿達成的有關離婚相關事項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充分尊重了離婚雙方的意思自治,對離婚協議的內容沒有加以明確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不應在協議中剝奪限制他人的權利,否則應屬侵害了他人權利而造成該部分內容的無效。
綜上所述,廖某父母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剝奪了廖某要求父親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該項約定應屬無效。在廖某母親為撫養廖某支出巨大,難以度日的情況,廖某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并充分考慮父親承受能力的情形下,要求父親承擔追加合理的撫養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