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里說不要撫養費可以追加嗎



可以追加。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離婚后,撫養費通常是在離婚協議中由雙方約定好的,或者是經由法院判決的,但是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沒說撫養費,撫養方是可以在之后要求追加的,父母撫養子女,本來就是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