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確定考慮的因素,哪些情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

導讀:
孩子撫養權確定考慮的因素(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哪些情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如,原來的撫養費標準過低等。由以上情況需要追加撫養費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解決。那么孩子撫養權確定考慮的因素,哪些情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孩子撫養權確定考慮的因素(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哪些情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如,原來的撫養費標準過低等。由以上情況需要追加撫養費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解決。關于孩子撫養權確定考慮的因素,哪些情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孩子撫養權確定考慮的因素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其中第3條規定了其撫養權可予優先考慮情形:“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從心理學角度看。相關研究發現,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特別是嬰幼兒,健康成長所需的最重要的條件,不是優越的物質條件,而是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嬰幼兒初到人世,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賴撫養者。和撫養者形成依戀,是其在心理上產生安全感的必要條件。孩子跟隨與一方時間較長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變更撫養,則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所以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心里健康這個大的原則出發來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礎作為第一考慮因素,避免讓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歲的兒童遭受二次傷害。
哪些情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