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免除或增加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條件

導讀:
但在離婚后,又利用以上的規定,另案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獲得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贝送?,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那么如何適用免除或增加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在離婚后,又利用以上的規定,另案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獲得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贝送?,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關于如何適用免除或增加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增加撫養費適用的條件
(一)首先有一個問題,如何解讀撫養費增加的條件?對于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當事人片面理解該條規定,認為可以隨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甚至把該條作為一個利用和所謂維權的工具,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投機取巧,開始并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干脆自己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后,又利用以上的規定,另案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實踐中,這種做法,其實有時候是非常不明智的,這不僅浪費自己的時間,也使問題陷于復雜化。
(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獲得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币蚨?,對于原定標準雖然不合理,但按原定協議后,沒有發生新情況,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其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然而對于在訴訟過程中調解或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自己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根本沒有支付撫養費能力的,法院應該參與其中進行干預,從而維護離婚子女的正當權利。
二、免除撫養費適用的條件
(一)離婚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能否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應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在實踐中,如果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2)一方因病或傷殘;(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此外,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