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導讀: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那么民法典的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關于民法典的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送養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