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生子是否能被收養

導讀:
不滿十四周歲,符合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三種情況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收養人的條件應當是在年滿30周歲以上的無子女、有撫養能力、沒有醫學上不能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人。收養行為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那么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生子是否能被收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滿十四周歲,符合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三種情況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收養人的條件應當是在年滿30周歲以上的無子女、有撫養能力、沒有醫學上不能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人。收養行為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關于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生子是否能被收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生子是否能被收養
未成年人生子能被收養。
不滿十四周歲,符合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三種情況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而送養人應當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人的條件應當是在年滿30周歲以上的無子女、有撫養能力、沒有醫學上不能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人。
收養行為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哪些情形可以導致收養關系終止
原則上,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由于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收養關系的惡化與事實上的解體。因此,我國明確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的情形有: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一致,同意解除的。但應當注意的,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如果養子女不同意的,雙方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