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是否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

導讀:
繼母是否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由其父母擔任,但被監護人的生父、生母或者其他親戚不在或者不想做監護人的情況下,繼母可以取得監護權。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系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繼母是否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母是否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由其父母擔任,但被監護人的生父、生母或者其他親戚不在或者不想做監護人的情況下,繼母可以取得監護權。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系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關于繼母是否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母是否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由其父母擔任,但被監護人的生父、生母或者其他親戚不在或者不想做監護人的情況下,繼母可以取得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關于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分類和權利義務關系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怎樣的一種家庭關系呢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于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其可分為以下兩類: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擬制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后果與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系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但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2.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
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隨生父母與繼母、繼父間婚姻關系的消滅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