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遇難留下大筆遺產監護人要怎樣分割

導讀:
案情回放2006年12月,小梅的父母在外出旅游途中遇難,給小梅留下了50萬元遺產。處理完小梅父母的后事后,12歲的小梅就隨其叔叔一家人生活。2007年6月,小梅的叔叔私自拿走小梅繼承遺產中的20萬元和別人合伙開公司。后來,小妹姨媽以小妹的名義,起訴小梅叔叔,要求其返還20萬元并賠償損失。法院最后判決小梅叔叔返還小梅20萬元并支付其占用期間的利息。本案中,小梅的父母遇難后,小梅的叔叔符合監護人的條件,可以作為小梅的監護人。小梅所繼承的50萬元,屬于小梅父母留給她的遺產,這屬于小梅的個人財產。那么父母遇難留下大筆遺產監護人要怎樣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2006年12月,小梅的父母在外出旅游途中遇難,給小梅留下了50萬元遺產。處理完小梅父母的后事后,12歲的小梅就隨其叔叔一家人生活。2007年6月,小梅的叔叔私自拿走小梅繼承遺產中的20萬元和別人合伙開公司。后來,小妹姨媽以小妹的名義,起訴小梅叔叔,要求其返還20萬元并賠償損失。法院最后判決小梅叔叔返還小梅20萬元并支付其占用期間的利息。本案中,小梅的父母遇難后,小梅的叔叔符合監護人的條件,可以作為小梅的監護人。小梅所繼承的50萬元,屬于小梅父母留給她的遺產,這屬于小梅的個人財產。關于父母遇難留下大筆遺產監護人要怎樣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小梅的父母在外出旅游途中遇難,給小梅留下了50萬元遺產。處理完小梅父母的后事后,12歲的小梅就隨其叔叔一家人生活。2007年6月,小梅的叔叔私自拿走小梅繼承遺產中的20萬元和別人合伙開公司。因為小梅吃住都在叔叔家,寄人籬下的小梅也不敢反對,只是一次去姨媽家才和姨媽說起這件事。小梅姨媽知道此事后,馬上找到小梅的叔叔,讓他把小梅的20萬元還回來,可小梅叔叔卻說20萬元是暫借的,等公司開業后掙了錢就會還的。后來,小妹姨媽以小妹的名義,起訴小梅叔叔,要求其返還20萬元并賠償損失。法院最后判決小梅叔叔返還小梅20萬元并支付其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律分析
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系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本案中,小梅的父母遇難后,小梅的叔叔符合監護人的條件,可以作為小梅的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