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老年人

導讀:
而這位老人的外孫趁老人行動不便時,要求成為老人的監護人,意在處分老人唯一的房產。結合上述事實,老人于2011年指定該女士為其監護人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外孫無權作為老人的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么指定監護人老年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這位老人的外孫趁老人行動不便時,要求成為老人的監護人,意在處分老人唯一的房產。結合上述事實,老人于2011年指定該女士為其監護人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外孫無權作為老人的監護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于指定監護人老年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老年人的監護人該如何確定
一位九旬老人,原本長期居住在養老院,有一天不慎在養老院內摔傷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現在醫院接受治療。而這位老人的外孫趁老人行動不便時,要求成為老人的監護人,意在處分老人唯一的房產。而這位女士說,老人在2011年時已親自寫下文書,指定她為監護人。現在她想知道,老人指定監護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老人的外孫是否可以作為監護人處分老人的財產?
根據2013年7月生效的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結合上述事實,老人于2011年指定該女士為其監護人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外孫無權作為老人的監護人。根據上述條文,這位女士只有在老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依法需承擔監護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監護責任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但老人的身體狀況究竟是否構成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一問題,是其是否需要監護人的關鍵,需要查看病歷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