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程序是如何的

導讀: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程序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關于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程序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程序是如何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怎么認定
所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構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為“未滿十周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1、被申請宣告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2、必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3、以法定程序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