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對女兒太兇,能否拒絕探望

導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離婚的父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異后,親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離。那么父親對女兒太兇,能否拒絕探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離婚的父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異后,親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離。關于父親對女兒太兇,能否拒絕探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父親對女兒太兇,能否拒絕探望
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視權性質
探視權能否放棄直接涉及到探視權的性質問題。也就是說,探視權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者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具體而言,如果探視權是一種權利,則可以放棄;如果探視權是一種義務或者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則不能放棄。離婚的父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利是親權的一項內容。親權是以主體間特定的親屬身份為發生依據的,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身份關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賦予探視權獨立權能地位的前提在于父母共同行使的親權,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親權的各項權能處于基本完滿狀態,探視權隱含于親權當中,尚為轉化為現實的權利與義務。父母離異后,親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離。探視權作為親權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由潛在的隱含的權能轉化為現實的具體的權能,歸屬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該方行使包括探視權在內的一些權利義務。可見,探視權不僅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種權利,也是其義務,是其親權行使的延續,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探視權顯然具有親權的諸多屬性,其與親權的區別在于它的權利主體和內容相對比較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