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子女受阻能否更撫養權

導讀:
探望子女受阻能否更撫養權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不讓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那么探望子女受阻能否更撫養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子女受阻能否更撫養權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不讓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關于探望子女受阻能否更撫養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子女受阻能否更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不讓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