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行使有哪些規定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民法典明確將探視權的主體界定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因為探視權主體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也符合我國的家庭倫理。當然探視權的主體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直系親屬的范圍內,否則,糾紛太多,不利于矛盾解決和社會穩定。那么探視權的行使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民法典明確將探視權的主體界定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因為探視權主體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也符合我國的家庭倫理。當然探視權的主體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直系親屬的范圍內,否則,糾紛太多,不利于矛盾解決和社會穩定。關于探視權的行使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視權的主體
民法典明確將探視權的主體界定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其實,除父、母外,探視權的主體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因為探視權主體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也符合我國的家庭倫理。司法實踐中,因父母工作等原因,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者比比皆是,因某種原因父母離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拒絕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法律沒有規定其享有探視權,所以只能束手無策。因此建議將探視權主體范圍作適當擴大,這樣既從法律上更廣泛的保護了親情關系,也體現了我國的家庭倫理觀念。當然探視權的主體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直系親屬的范圍內,否則,糾紛太多,不利于矛盾解決和社會穩定。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對探望的方式,無論是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探望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是子女已經上托兒所或讀書后,放寒、署假時,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