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和失蹤而缺席審判而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導讀:
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離婚后失蹤一方重新出現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那么對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和失蹤而缺席審判而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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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宣告失蹤和死亡法律后果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可以依照《繼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方的遺產;在利害關系人或者本人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前,該婚姻關系不存在;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以下情況除外:(1)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關系依然存在的;(2)生存配偶再婚后又離婚的;(3)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
第二,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其合法的婚姻關系仍繼續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判決。離婚后失蹤一方重新出現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