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評價格不公證怎么辦

導讀:
房屋價值的界定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關于離婚房產評價格不公證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價值的界定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關于離婚房產評價格不公證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房產評價格不公證怎么辦
(一)房屋價值的界定
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
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后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由原告申請向法院評估,并預交評估費用,由法院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費用,一般在判決離婚后,由當事人雙方分擔。
(二)房產分割存在的問題
1、關于產權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標準及分割問題
實踐中,各地對于產權房是否系共同財產界定的標準存在差異,主要原因在于購買時間和取得產權時間有差異、繳納房款的進程、房產證是否取得個案有差異,這些因素都導致房產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司法實踐處理不一。
在北京地區,法院在分割產權房時一般會酌情考慮一套房子的實體分割,比如,將有二居室的房子判決一人一居室。
2、關于公房分割存在的問題
由于離婚糾紛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職工經房改售房取得產權證的部分產權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購買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經濟利益涉及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處理問題較多。
對于“部分產權”公房的處理,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判決取得部分產權的一方,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3、關于承租公房的承租權問題
目前,關于處理承租公房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頒布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房地產評估的方法有哪些
1、成本法
(1)成本積算法,即對取得土地或已實現的土地開發的各項成本費用進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響的價值,對于正常成本費用累積后取一定的資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資利潤,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該方法常用于對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評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對現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場標準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測算,然后考慮資金的利息并計取一定的開發(或建設利潤)得出完全重置成本價,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范確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評估價值的方法。
2、市場比較法
挑取市場上相同用途、其他條件相似的房地產價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評估過的、具備正常報價的)與待估房地產的各項條件相比較,對各個因素進行指數量化,通過準確的指數對比調整,得出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具有較強的實際意義和準確性,在市場較為成熟、成交透明、比較案例易找的時候常常使用,并且估價結果較為準確。
3、剩余法
房地產總價知道或者可以測算出來時,因為房地產總價=土地使用權價值+房產價值,因此測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或房產價值,用總價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產價值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這種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單項估價。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區、不同用途、類型的房地產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據待估房地產的收益返算其價值的方法即為收益還原法。房地產價值=房地產純收益&pide;收益還原利率。
5、假設開發法
對于一個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純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過測算正常開發完畢后的市場價值,然后扣除剩余開發任務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產價值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