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導讀:
站在中國公民的角度,一般情況下,我們建議優先選擇中國為管轄地。但如中國公民在國外起訴,不存在成本及交流問題的情況下,比如雙方共同在國外生活多年,中國公民在國外起訴完全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要考慮雙方婚姻的實際情況及兩國法律的具體內容,綜合判斷。關于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案件的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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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可以在原告方所在地的中國基層法院起訴離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