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是中院管轄還是基層管轄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那么涉外離婚案件是中院管轄還是基層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關于涉外離婚案件是中院管轄還是基層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于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涉外婚姻法律適用一般原則
涉外結婚法律適用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我國內地結婚的,其結婚程序應遵守“婚姻締結地、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應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包括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范;其結婚條件(實質條件)應遵守“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優先,共同國籍國為次,沒有共同國籍國的且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規定。但在遵循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時,必須不能違背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
曾經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法律對特定職業的中國公民進行了人身權利上的限制,包括不準同外國人結婚。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4條,包括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此外,因為違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也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盡管該規定已失去效力,但是根據一些其他行政法規,特定職業的人員仍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結婚。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人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涉外離婚法律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我國內地的涉外離婚糾紛,涉及訴訟程序的應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及協議離婚的,以當事人選擇為先,當事人可以選擇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若當事人沒有選擇,則優先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無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件,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包括因離婚而引起的子女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清償等等問題。學者認為,通常涉外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原則上應當一次性進行,這是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同所有國家簽訂司法協助協議,若不一次性進行則可能帶來新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