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怎樣

導讀:
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內容: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采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那么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內容: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采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關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內容:
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采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此外,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或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或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請注意的是,除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涉外離婚案件之外,中國法院不會受理下列案件:
1、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國有居所,但婚姻締結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國外的;
2、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雙方為取得國外永久居住權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未提供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離婚案件;
4、婚姻締結地不在中國,一方是取得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人的離婚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