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管轄級別是怎樣

導讀:
5、在中國境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原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則上,涉外離婚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那么涉外離婚管轄級別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在中國境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原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則上,涉外離婚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關于涉外離婚管轄級別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人在其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在中國境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原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則上,涉外離婚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第4條: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等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如外國一方當事人能夠在中國參加訴訟,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但本人也要參加訴訟:如該外國人不能在中國參加訴訟,他應當在中國聘請委托代理人,其授權方式應為特別授權,其委托代理手續及相關資料應當在本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后再到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如果外國一方是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的,應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中國一方作為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如外國一方在中國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外國一方居住在國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應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這種情況,中國一方當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