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于贈與房產的規(guī)定

導讀:
根據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姻法關于贈與房產的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姻法關于贈與房產的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關于贈與房產的規(guī)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根據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guī)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案例
家住城西區(qū)五四大街的王先生講,他與女友今年年初相識至今已經戀愛大半年,雙方感覺不錯,王先生的父母也對這個姑娘很滿意,希望他們能盡早結婚,按照傳統(tǒng),結婚應該由男方買房。但王先生心想,反正都要結婚了,房子登記在女友名下也一樣,于是王先生一家出資50萬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把房屋登記在了女友名下。沒想到好景不長,不久,王先生的公司倒閉了,隨后在找工作的過程中又遭遇了重重阻礙,時間一長王先生的壓力很大,心情煩躁的他經常和女友因為一點小摩擦爭執(zhí)不斷,女友的家人也對他有了微詞,矛盾日益升級后,王先生的女友提出了分手。但王先生花了自己的血汗錢,和家人半輩子積蓄購買的房屋,希望能要回來,但沒想到卻遭到了女友的回絕,女友說,房子已經寫了她的名字,拒絕退還。王先生十分憤慨,他覺得自己和女友已經沒有關系了,她沒有理由不退還。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民法典》《民法典》的規(guī)定,感情維持期間,男方出于婚約目的出資買房并將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這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即以婚約為前提條件。如今婚約不存在,男方有權利收回自己的贈與物。只要男方能夠拿出自己購房時的出資證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裁決。同時,王律師提醒廣大讀者,我國對房產實行登記,登記即所有,因此在買房登記所有權人時一定要謹慎,如果為促進雙方感情,也可以登記在一方,但最好簽訂共有協(xié)議,避免人房兩空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