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要注意哪些東西

導讀:
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該批復對禁止當事人以偷拍偷錄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規定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規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復更合理,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定籠統模糊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離婚中的證據原則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那么離婚證據要注意哪些東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該批復對禁止當事人以偷拍偷錄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規定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規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復更合理,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定籠統模糊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離婚中的證據原則1、書證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關于離婚證據要注意哪些東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是,這些材料的證明力需要通過法庭確認。手機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閃存封閉性的特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應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電子簽名法也明確了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手機短信作為一種電子簽名的方式,其證據效力得到法律的認可。
但是,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提交時應注意注明手機型號、發送接收的時間、發信人的手機號碼等,最好通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另外,手機短信應還有其他證據相佐證,這樣使得手機短信具備更強的證明效力。
根據訴訟法的證據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它除了要求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外,還要求證據的收集、提供甚至審查等環節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對于私自偷拍偷錄行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該批復對禁止當事人以偷拍偷錄的方式收集證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規定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了法律公平的實現,使部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而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對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規定》)中對此問題作出了新的解釋。新的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規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復更合理,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定籠統模糊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因此,這就給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離婚中的證據原則
1、書證
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2、物證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
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這類證據的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存戒心時,此類證據很難獲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