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郵件、傳真、短信作為離婚證據時需要注意什么

導讀:
要想以傳真作為離婚證據,一定要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但是,想要手機這幾種作為離婚證據都需要注意盡可能的增強其客觀性,才會得到法院的采信,增加自己勝訴的機會。那么以電子郵件、傳真、短信作為離婚證據時需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想以傳真作為離婚證據,一定要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但是,想要手機這幾種作為離婚證據都需要注意盡可能的增強其客觀性,才會得到法院的采信,增加自己勝訴的機會。關于以電子郵件、傳真、短信作為離婚證據時需要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存儲在電子郵箱中的郵件很難被修改,但是,在實際審理案件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所以建議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離婚證據的話,一定要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公證時要注意:電腦系統是正常運行的,沒有被病毒所侵襲。且自打開電腦到查看郵箱到打印郵件這一全程都進行公證,形成書面的證據材料后連同裝有郵件的游盤一并交給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對郵件的內容給予認定。
二、傳真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是持保留態度的。要想以傳真作為離婚證據,一定要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因為,有人主張,傳真上方的號碼時間都是傳真機可以設定的,完全可以根據需要修改。而且時間和號碼即使能通過電信部門的記錄確認,也只能解決存在傳真件的問題,不能解決傳真件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因此,在使用傳真件的同時,注意保存、收集相關資料是至關重要的,提出其他證據來提高傳真件的效力。當然,傳真件應該有兩份,一份原件在發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當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對其真實性給予認定。
三、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適用,已經逐漸被司法實踐所認可。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和入網證號都是惟一的,短信發出后,接受者手機又能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這樣就可以確定發送者是誰,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想要以短信作為離婚證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比較高,一般會被法官采納。
(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并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綜上,短信和電子郵件在民事案件中的證據能力已經得到司法實踐的肯定,傳真是否采信要看情況。但是,想要手機這幾種作為離婚證據都需要注意盡可能的增強其客觀性,才會得到法院的采信,增加自己勝訴的機會。
(責任編輯:鄺一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