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短信惹的禍,離婚時楊某某的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

導讀:
案例楊某某,男,居住在沈陽某小區。2006年1月,楊某某與談了2年的女朋友趙某某正式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兩人關系鬧僵的源頭是楊某某手機中的短信。突然,楊某某的手機提示有短信,趙某某沒有多想,就直接順手拿過手機打開短信看。第二天,趙某某上班的時候,特意去查了手機曖昧短信能否作為丈夫有婚外情的證據,能否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王先生據此認定妻子李某有外遇,立即把熟睡的李某推醒,雙方吵鬧成一團。在法庭上,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認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離婚。那么都是短信惹的禍,離婚時楊某某的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楊某某,男,居住在沈陽某小區。2006年1月,楊某某與談了2年的女朋友趙某某正式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兩人關系鬧僵的源頭是楊某某手機中的短信。突然,楊某某的手機提示有短信,趙某某沒有多想,就直接順手拿過手機打開短信看。第二天,趙某某上班的時候,特意去查了手機曖昧短信能否作為丈夫有婚外情的證據,能否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王先生據此認定妻子李某有外遇,立即把熟睡的李某推醒,雙方吵鬧成一團。在法庭上,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認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離婚。關于都是短信惹的禍,離婚時楊某某的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都是短信惹的禍,離婚時楊某某的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
隨著科技的發達,手機的普及,很多人鬧離婚,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的離婚時都會留意手機短信,將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但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呢?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證據形式。然而,手機短信并不屬于這七種證據形式之一,但是這蓑不表明它不可以作為證據。事實上,隨著科技的發達,電子商務的興起,電子郵件等電子資料日益普及,從而導致了電子郵件等新型證據在實踐中得到認可。
案例
楊某某,男,居住在沈陽某小區。2006年1月,楊某某與談了2年的女朋友趙某某正式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不過,近日趙某某和楊某某的關系鬧僵了。兩人關系鬧僵的源頭是楊某某手機中的短信。
2008年5月的一個周末,楊某某在衛生間洗澡,手機放在電視機前的茶幾上,老婆趙某某就在茶幾邊上的沙發上坐著看電視。突然,楊某某的手機提示有短信,趙某某沒有多想,就直接順手拿過手機打開短信看。這條短信的內容讓妻子趑某某出了一身冷汗,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老夫,那次覓面后,我就一直默默地喜歡你,可總是說不出口。今天借別人的手機,鼓起勇氣給你發了這個短信。如果有緣的話,請發短信0K到××××找我。”趙某某想到自己的老公年輕有為,剛30歲就已經是銷售部副經理,經常在外面跑業務。這幾天剛和同事一起出游回來。難不成自己的枕邊A已經變心?于是,趙某某拿著手機去質問楊某某是怎么回事?楊某某一看短信的內容,頓時覺得頭大,但是又有點拿捏不定,因為楊某某上大學的時候在宿舍是老大,有時候宿舍兄弟也會在教室稱他老大,因此,一看到“老大”這一言辭,楊某某有點意外,但又覺得可能是自己認識的人。因為楊某某非常急于把這個問題解釋清楚,即自己不知道對方是誰,沒有婚外戀。可是,沒想到越著急越解釋不清楚。趙某某和楊某某之間引發了激烈的口角,由手機短信再聯想到楊某某平時都不陪自己逛街等諸多“惡行”,趙某某對楊某某提出了連她自己都意識不到的詞:離婚。
第二天,趙某某上班的時候,特意去查了手機曖昧短信能否作為丈夫有婚外情的證據,能否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一方面,i趙某某覺得這個可惡的短信本身就是罪證,足以證明楊某某的出軌,另外,趙某某也擔心就這樣的短信,法院會不會受理她的離婚請求。趙某某在網上看到了下面兩則關于手機短信引發的離婚新聞案例,但結果各異。
一則案例是:五一假期結束后,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坤’理了一起離婚案,王先生手舉“繳獲”的手機,徑直來到法院,口口聲聲說手機能證實妻子李某紅杏出墻,并要求離婚,但最終其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來,五一節晚上,王先生閑來無事,坐在自家客廳沙發上看電視。突然,一陣手機短信鈴聲響起,王先生一看是妻子李某放在茶幾上的手機發出的。當時李某正巧在廁所,王先生靈機一動,順手抄起手機,翻開短信。結果嚇了他一跳,原來是一條情愛短信,從短信內容看,發送短信的人與李某的關系非同一般。再翻閱以往的短信,王先生發現手機內儲存著好幾條情愛短信,而且都是同一個號碼發出的。經詢問,妻子李某說這是單位一個女孩子開的玩笑,不必當真。但王先生晚上卻輾轉反側,夜不成寐。于是悄悄起身,拿起李某的手機,按照短信發出的號碼,將電話打過去N按聽的是一個帶著睡意的男人聲音。王先生據此認定妻子李某有外遇,立即把熟睡的李某推醒,雙方吵鬧成一團。在法庭上,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認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離婚。對于手機短信內容,她觶釋說是男同事開玩笑過了頭,自己因為不會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該短信內容沒有刪除。同時,不希望男同事出庭作證,怕事情張揚出去,自己在同事中無法相處。法院審理后認為,手機短信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其證據效力相對較弱。因為手機號碼完全可能被人誤發或惡作劇,僅憑幾條情愛短信,并不能說明妻子紅杏出墻,王先生又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因此,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另外一則案例是一起女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女方提出離婚,理由是男方長期對其實行精神虐待,在雙方同屋分居期間,男方變本加厲地對其頻繁地發送具有強烈侮辱和騷擾內容的手機短信,使其精神受到極度刺激和巨大傷害,已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和可能,請求解除夫妻關系而男方為達到繼續故意折磨女方的目的,在法庭上以雙方感情很好、感情未破裂為由堅決不同意離婚。庭審中,女方代理律師向法庭當場顯示了男方發送至女方手機上的、具有侮辱和騷擾內容的惡意短信(已現場制成書面記錄)和發送短信手機機主為男方的證據……對律師提出的以上證據,男方無言以對。本案涉及的手機短信證據,獲得了法官的認可,從而最終滿足了女方提出的離婚要求并保護了女方的合法財產權益。
這兩則案例都是原-吉以手機短信作為主要證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判決的結果卻完全不相同。第一則案例中,原告方的請求被法院駁回,沒有以手機短信作為斷案依據,而第二則案例中,短信被法官采信為判案依據。這讓趙某某覺得很糊涂,于是,趙某某決定去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聽聽專業人士的分析——到底什么時候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什么時候不能作為證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手機短信能作為法官斷案的依據。
律師專線
雖然是否判決離婚,這是要由法官來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然而,判斷是否感情破裂,法官主要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隨著科技的發達,手機的普及,很多人鬧離婚,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的離婚時都會留意手機短信,將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但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呢?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證據形式。然而,手機短信并不屬于這七種證據形式之一,但是這蓑不表明它不可以作為證據。事實上,隨著科技的發達,電子商務的興起,電子郵件等電子資料日益普及,從而導致了電子郵件等新型證據在實踐中得到認可。手機短信,如果從內容上看,發信人明確表明了身份.又說得很清楚,有明確的收信人、發信人,是比較完整的文字載體,可以作為證據線索存在。從民事訴訟角度看,短信可以歸納到電子信件當中,從本質上講與E-mail是一樣的,但前提是確定使用手機的機主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