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律師對手機短信證據如何進行把握

導讀:
離婚案件中律師對手機短信證據如何進行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確認了數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那么離婚案件中,律師對手機短信證據如何進行把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律師對手機短信證據如何進行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確認了數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關于離婚案件中,律師對手機短信證據如何進行把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律師對手機短信證據如何進行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確認了數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通過以上條文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的利用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會被廣泛應用。作為律師在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時注意將短信內容固定必要時請公證處的人員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注意記錄手機的型號及品牌以便后查這樣的證據需要對方提供更強的效力的證據才能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