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最難分割的財產

導讀:
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均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那么離婚時最難分割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均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關于離婚時最難分割的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很多情況下夫妻一方或雙方持有公司股權,在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就對不同情形下股權的處理作如下總結: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設立的公司(一人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只是對其有些特殊的規定而已。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鑒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雙方離婚的法律事實,由于此類股權分割處理不涉及第三人股東,人民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一般會按其協議處理。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法院一般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
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時其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并不獨立,依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理論上所說的“揭開公司的面紗”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因此夫妻雙方即使離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規定對于雙方離婚前的公司債務(主要指當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時債權人向其主張清償公司債務的情形)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均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對于此類公司股權的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人民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會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②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③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
④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共同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難點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對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之外的情形我們認為可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①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②若股東配偶不愿成為股東或雙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權時,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理依據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決定的。
③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將股權轉讓予他人,則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四)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共同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雙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權時,由取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若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雙方仍為公司的股東,可以就相互擁有的份額進行協商處理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若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酌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