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保護婦女居住權

導讀:
離婚后如何保護婦女居住權目前,我國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現實需要的協調方面,存在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與貧困人群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國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住房制度上保障離婚婦女依法享有生存權、居住權。設立“居住權”制度是尊重中國男女兩性住房資源享有不均衡的歷史與現實,注重保護離婚時有住房困難的女性當事人的居住權,以此保證婦女在享有離婚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喪失基本的住房權。(二)審判實踐中保護離婚婦女居住權的具體對策。如果因男方的擾亂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應責令男方搬出,從而保護婦女的居住權。那么離婚后如何保護婦女居住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如何保護婦女居住權目前,我國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現實需要的協調方面,存在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與貧困人群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國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住房制度上保障離婚婦女依法享有生存權、居住權。設立“居住權”制度是尊重中國男女兩性住房資源享有不均衡的歷史與現實,注重保護離婚時有住房困難的女性當事人的居住權,以此保證婦女在享有離婚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喪失基本的住房權。(二)審判實踐中保護離婚婦女居住權的具體對策。如果因男方的擾亂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應責令男方搬出,從而保護婦女的居住權。關于離婚后如何保護婦女居住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如何保護婦女居住權
目前,我國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現實需要的協調方面,存在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與貧困人群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國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應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住房制度上保障離婚婦女依法享有生存權、居住權。
(一)建議設立法定的“居住權”制度。
1、設立“居住權”的傳統倫理基礎。婚姻家庭法中的“居住權”的權源,來自家庭成員相互扶持與照顧的倫理觀和物權占有理論。婚姻家庭中,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配偶之間相互扶助與照顧,共同居住生活,是家庭倫理的要求。在離婚時,對沒有生活來源的一方可要求在財產分割中得到照顧,也有權要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費,包括提供住房,這都是家庭倫理觀在民法典上的體現。
婚姻期間的“居住權”也正是這種倫理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此外,在夫妻結婚時,男方讓女方入住其結婚住房,即是通過行動明確地賦予了女方居住和使用的權利,明確地對自己的房屋所有權作了限制。這樣,女方也就取得了占有權和使用權,也就是擁有了居住權,即通過激活傳統民法上所有權與占有的區別而保障離婚婦女對結婚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權,從而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2、設立“居住權”的指導思想。設立“居住權”制度是尊重中國男女兩性住房資源享有不均衡的歷史與現實,注重保護離婚時有住房困難的女性當事人的居住權,以此保證婦女在享有離婚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喪失基本的住房權。
這與居住權的出發點與精神實質——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住所權,尊重作為法律客體的房屋為作為法律主體的“人”服務的這種主客關系是完全吻合的。在中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建立居住權立法不僅是我國保障公民住房權的要求,也是實現離婚女性住房權的最佳途徑。
3、設立“居住權”的具體規定。“居住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是臨時居住權,也可以是長期居住權。對于有勞動能力又不撫養子女的暫時困難一方,其居住權應當是短期的,一般為兩年;對于有勞動能力撫養子女且生活困難的一方,如果其收入不足以租賃房屋或購買房屋的,居住權可以是長期的,居住到其有房居住、再婚或子女成人為止。對于年老病殘、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無房居住的一方,應允許其居住至再婚或死亡為止。居住權不能繼承、處分,當生活困難的居住方有其他住房,再婚或死亡后,原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收回住房。
(二)審判實踐中保護離婚婦女居住權的具體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對于離婚婦女居住權的法律規定較為籠統,司法實踐中,法院應考慮子女撫養、婦女的人身安全、收入狀況、另租住房的能力等因素,依據現有的法律原則積極地予以處理,主要可采取以下辦法:
1、加強房改房、商品房為主體的住房制度下夫妻房產權的研究,準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前個人房產。我國目前房產形式日趨多元化,有自建房、福利房(包括房改房、承租房)、商品房(包括按揭房)等各類房屋產權形式,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首先準確界定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
界定時不僅要從房屋所有權取得時間、方式、出資情況、登記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還應充分考慮婦女在住房分配時的弱勢地位,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斷,這也是保護離婚婦女房屋產權的前提。
2、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分割方法。
(1)間隔居住分割法。雙方住房條件都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有分割條件的“福利房”,可采取間隔居住法,即將共有房屋隔開居住的處理辦法,這樣能夠保護單位無住房的女方權利。如果因男方的擾亂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應責令男方搬出,從而保護婦女的居住權。如果單位有條件,男女雙方也同意的,可由單位把原來較大的住房換成兩套較小的,更有利于二人的未來生活。
(2)兼顧產權單位利益,將房屋分割給售房單位職工一方。在適用兼顧產權單位利益時,不能同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原則相違背,采用這一原則時,要充分考慮女方的經濟利益和實際困難,在適當情況下,可以考慮給予女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權。
(3)作價補償法。采取這一方法首先應以市場價評估確定房產價值。因為夫妻根據福利政策購買的房屋,其出售價格多為成本價,而房產本身的增值因素,有可能使得離婚時房屋價值遠遠高于當初購買時的市場價。
如果不按分割時的市場價確定房屋價值,另一方得不到相應補償,無力重新購買住房,就有可能導致其喪失起碼的居住權,對另一方極其不公平。在確定市場評估價后,可根據估價情況及實際需要,對房屋進行折價,結合雙方的經濟能力,將房屋盡量確定給無居住條件的女方,由女方補償給男方一半價款。如女方無力支付價款,則由男方按市場價補償女方一半的價款。
(5)競價分割法。夫妻雙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經濟條件優越,都愿以競價處理的,也可以采取競價分割法。競價須在房屋實際價值的基礎上進行,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者經評估確定房屋的基準價,然后由雙方競價,以最高出價方為得房方。這樣處理既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男方也能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