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是什么

導讀: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是什么
1、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是,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3、該法條需要注意的情況有: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訴訟離婚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