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導讀: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guī)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務上承擔更多,且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離婚訴訟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guī)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務上承擔更多,且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離婚訴訟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受到照顧。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女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獲得家務補償。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獲得生活困難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果女方離婚后沒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給予生活困難幫助。
四、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財產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于男方實際掌握財產,離婚時,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男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女方發(fā)現(xiàn)男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離婚對女方補償?shù)囊笥心男?/p>
(1)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目前,離婚損害賠償 的范圍限于: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根據(jù)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賠償問題肯定是其中的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有關的當事人才會進行索賠,所以自己要了解具體的問題,對于賠償?shù)氖聦嵤欠翊嬖冢绻嬖谥灰M行法律上的申訴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可以進行協(xié)商解決,減少司法操作。
夫妻離婚后女方補償款怎么定?
《民法典》出臺后刪除了《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對夫妻財產制類型的要求,無論是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離婚時,均有權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021年開始,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采用民法典新規(guī)定,賠償金額從8萬元到12萬元不等。《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財產只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的救濟。對家庭承擔更多義務的一方,雖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是無償勞動,但對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家庭承擔更多義務的一方,不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那么《民法典》如何確定補償金額呢?
《民法典》第1088條規(guī)定,只要夫妻一方為家庭付出更多勞務,無論夫妻財產是共有制還是分別制,離婚時都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補償。
顯然,與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放寬了家務補償?shù)倪m用條件,使該制度更具可操作性。這項法律規(guī)定對樹立公平公正的社會觀念大有裨益。
《民法典》規(guī)定,在談到補償金額時,主要考慮當事人承擔家務的強度、時長、是否完全脫離工作崗位、支付人的經濟能力、雙方離婚是否有過錯、當?shù)匾话闵钏降取?/p>
家庭勞務補償存在確定責任和補償金額的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和完善,充分發(fā)揮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價值,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