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致離婚 法律不輕饒

導讀:
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1)重婚罪與通奸及同居行為的界限。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那么第三者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1)重婚罪與通奸及同居行為的界限。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關于第三者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網絡的迅速發展,婚外情、第三者似乎成了威脅婚姻美滿、家庭美滿的第一殺手。而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因為很多原因而隱忍,但多數是對這些破壞婚姻家庭的人沒有辦法,道德的譴責已經不起作用,下面筆者就介紹一下關于重婚罪的一些問題,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二、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以罪論處,更好的懲罰了犯罪,保護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
筆者認為應當放寬重婚者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構成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認定為重婚罪:(1)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但當地人民群眾認為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2)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男女取方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當地人民群眾卻認為他們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亦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沒有以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罪與通奸及同居行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同居行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入同居形成的兩性關系。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其中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則構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對歷史遺留的問題而產生的重婚,例如去臺人員及配偶在臺及娶妻或另嫁,這屬于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被拐賣后重婚的,因自然災害生活窮困,被迫流落他鄉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關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生死未卜,家庭發生嚴重困難重婚的,以上這些情況因事出有因,其主觀惡性較小,對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讓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