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姻無過錯方的救濟有哪些

導讀: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40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那么對于婚姻無過錯方的救濟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40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關于對于婚姻無過錯方的救濟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于婚姻無過錯方的救濟有哪些
離婚救濟理念于2001年由《婚姻法》引入,具體包括離婚后財產分割、經濟補償、適當幫助、離婚損害賠償等。實踐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法官一般做法是根據具體案情,在對與婚外異性確有不正當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依法進行認定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對無過錯方酌情適當多分。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對婚姻無過錯方進行救濟
對于《婚姻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和適當幫助條款,司法實踐中適用較少。《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目前夫妻間適用分別財產制的非常之少,而離婚經濟補償卻以分別財產制作為適用條件,此規定顯得超前。《婚姻法》第40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條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效果也不甚明顯,因為根據婚姻法解釋“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指離婚后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實務中雖然說離婚破財,有的當事人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導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但一般不會達到需要法律救濟的程度;并且如何以住房形式進行幫助、幫助到什么程度這些實際具體的問題,在司法審判中也限制了法官對該條文的適用。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通過對無過錯方給予經濟賠償,懲罰另一方過錯的同時,也間接保障了離婚后無過錯方的生活。但實踐中常會遭遇到舉證困難的問題,要用合法手段獲得足以證明具有很大隱蔽性的案件事實的證據極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數量寥寥無幾。此外該制度在立法上只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