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個人財產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第三條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第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現場調查等方式向被執行人、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辦理。申請執行人申請查詢人民法院調查的財產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準許。那么法院查個人財產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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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個人財產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能不能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法院一般會采取必須的調查手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條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應當填寫財產調查表。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金錢債權執行中,報告財產令應當與執行通知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第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現場調查等方式向被執行人、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辦理。
人民法院對調查所需資料可以復制、打印、抄錄、拍照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提取、留存。
申請執行人申請查詢人民法院調查的財產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準許。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對查詢過程中知悉的信息應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