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起訴離婚的條件

導讀: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關于法院受理起訴離婚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關于法院受理起訴離婚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受理起訴離婚的條件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訴的,不受此限。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對男方提出訴訟離婚的限制性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男方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親作為獨立存在的個體這段期間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不論胎兒出生后是活體還是死體,均應受一年的限制。
(3)女方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民法典》并未對終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終止妊娠的事實,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適用其半年不得離婚的規定。
對男方提出起訴離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況下提出離婚的;其次,雖然在限制起訴期限內,但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的,根據審判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是因為與他人發生關系而懷孕的、女方有賣淫、通奸或與他人姘居嚴重傷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者合法權益受女方嚴重侵害等情形。
【案情介紹】
2006年10月,崇仁縣巴山鎮的王某經人介紹與周某相識,同年12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不久,夫妻倆的感情便出現了裂痕。2007年3月,王某以與周某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法院在對此案的審理時,周某提供了經醫院檢查已懷孕三個月的病歷一份,認為在懷孕期間原告無權要求離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王某的起訴。王某對周某的懷孕事實沒有異議。
【審判結果】
崇仁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正處于懷孕期間,王某有義務保護胎兒和女方的利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王某在此期間不得提出離婚,遂裁定駁回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這樣規定,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娠后半年內的婦女的特殊保護,旨在充分保護孕、產婦和中止妊娠術后婦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胎、嬰兒的發育成長。本案中王某在妻子已有身孕的情況下提出離婚,顯然違反《民法典》的規定,因此,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