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指定監護人條件是什么

導讀: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那么法院依職指定監護人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關于法院依職指定監護人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需要由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監護。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
(2)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這種爭議具體表現為二種。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另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都不愿擔任監護人,相互推諉,從而發生消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
指定監護的形式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并列關系,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