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

導讀:
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標準是無法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的。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首先應考慮到該數額是否能起到損害賠償的作用,并以此為中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加以分析。那么如何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標準是無法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的。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首先應考慮到該數額是否能起到損害賠償的作用,并以此為中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加以分析。關于如何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確定離婚賠償的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決定損害賠償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數目,否則作用難以實現,離婚損害賠償也將成為華而不實的空談。因此,立法者必須制定一套詳細的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既要達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損害過錯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主要借鑒民法中衡量侵權精神賠償的幾個法定因素來認定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離婚損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侵權人”很少因此獲利,侵權的后果也往往僅限于無過錯方的感情傷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標準是無法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的。由于離婚損害一般僅限于過錯方和受害人之間,更多注重懲戒、制裁過錯方并以此達到撫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從過錯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別考慮。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過錯程度可以通過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反映。這些具體情節反映著其主觀惡性的不同,不同情節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應受到懲罰的程度也不同。例如,過錯方肆無忌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或經常通奸,屢次勸誡卻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戀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遺棄受害人,給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過錯方采取隱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
2)認錯態度
過錯方的事后態度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如果過錯方于事后積極承認錯誤并積極撫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將減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后過錯方仍然態度蠻橫,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暴力遺棄,則必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要考慮到過錯方態度的因素。除了金錢等物質補償,還可要求過錯方采取賠禮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達到撫慰受害方的目的。通過這種方式,也可從一個方面反應過錯方的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比較容易衡量的一個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相對偏低的現實,應著重考慮過錯方經濟能力這一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人,收入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果過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結果就是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假如無論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如何,認定事實就依照約定俗成甚至內部規章徑行確定賠償數額,會導致這樣一種后果:富人可以以對其微不足道金額的賠償獲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甚至可以說支付很少的對價,就達到了繼續傷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時受害人并不能因數額較少的賠償而完全獲得心理上的撫慰,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無從實現;而經濟條件較差的過錯方則可能會因數額巨大的賠償金而導致以后的生活無法維持,從而對離婚忘而卻步,只好被迫維系已經毫無感情的婚姻,無法實現離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也有利于判決的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否則,不顧過錯方狀況,判以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在實際中又得不到執行,不僅有損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無疑是對受害人的又一次傷害。
二、損害賠償的作用
法律規定一定數目的損害賠償,最終目的乃是實現損害賠償制度的作用。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首先應考慮到該數額是否能起到損害賠償的作用,并以此為中心,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加以分析。損害賠償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填補損害。
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者的權益因得到救濟而恢復。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夫妻離婚的,對受害人的財產、精神都會有一定傷害。過錯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通奸等行為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害是可以估量的,但精神方面的損害很難通過金錢進行填補。正如英國著名學者McGregor教授在其精典教材《麥格雷哥論損害賠償》一文中所說:“前者(財產性損害賠償)指的是所有金錢與物質上的損害,例如商業利益的損失或醫療費的支出,后者(非財產性損害賠償)包含了所有不是發生在個人的金錢或物質財產上的損失,例如肉體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傷害。作為金錢上的損失,前者能夠用金錢加以計算,盡管有時在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這種計算必然是粗略的。然而,后者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金錢不是作為其他金錢的替換品,而是對其他比金錢更重要的東西的替代: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辦法。“對日益嚴重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問題,在不擴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精神賠償的方式予以處理,相對來講是較為公平和合理的。
2.撫慰受害方。
雖然人的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衡量,但財產畢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人的需要。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這無疑是對過錯方行為的否認,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否認是對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種有力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受害人的痛苦。
3.制裁過錯方,預防相關違法行為。
讓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制裁和懲戒。同時對其他婚姻當事人也有警示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知自己若有過錯行為將要付出的代價,從而減少和避免同類侵權行為的發生,達到保護合法婚姻,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