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導讀: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受理。其中,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種損害賠償情形。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受理。其中,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種損害賠償情形。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如何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受理。
如果無過錯方做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怎么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行為。
在實踐中,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認定,但實踐上的重婚較難認定。應當將有配偶的人再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的人雖未再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比較穩定的同居關系,并且生兒育女的等以上行為都應當認定為重婚,這樣,可以更好地制止和處罰重婚行為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中將其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充分條件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維持一種持續、穩定地非共同居住關系,或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維持一種非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關系都不應視作是同居。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系”、“艷遇”等都不屬于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范圍,所以因上述關系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無法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這一解釋是有悖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因為《婚姻法》在總則中,有一條禁止性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該條其實對“包二奶”、“養情婦”,“納妾”等不良行為明確予以禁止。還有一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其實在倡導“以德治家”,建設“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無視這一倡導,與他人同居,同樣可以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個理由。而且從現實生活來看,“情人關系”、“艷遇”對夫妻關系的影響并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損害小,因此如果說引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本意是要讓那些輕視、踐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價讓受害方得到一定補償,并試圖通過此種制度增強婚姻的穩固性,減少社會上“婚外戀”情況的話,那么將“情人關系”、“艷遇”排除在損害賠償制度之外,那就是在縱容有此愛好的人。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已成為困擾許多婚姻家庭的一個重大問題。近些年,完善立法以懲治家庭暴力的呼聲越來越高?;橐龇ǘ鄬哟?、全方位的對家庭暴力作了規定。其中,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種損害賠償情形。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蒙受損害的行為。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凡是夫妻一方有類似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且這種行為導致離婚的后果,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事實上,婚姻法列舉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這幾種情形,與該法在“總則”中首次增加的四個“禁止性規定”是相對應的。因為夫妻任何一方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都有可能導致無過錯方受到損害,從而也就為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