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個人財產的范圍

導讀:
顯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1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該解釋也依據這些財產的人身性質,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是對《婚姻法》有關內容的具體與完善。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立法應尊重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愿,保護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那么婚后個人財產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顯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1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該解釋也依據這些財產的人身性質,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是對《婚姻法》有關內容的具體與完善。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立法應尊重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愿,保護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關于婚后個人財產的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關于一方婚前財產的問題。現行《婚姻法》將一方婚前的財產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因此,1993年《財產分割意見》中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具體包括兩類財產:一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婚前個人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19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1950年、1980年婚姻立法所規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婚姻法》中,沒有“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顯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婚前財產的種類各異,有的財產不需要夫妻雙方經營、管理、投入勞動,便可取得孳息,如現金、有價證券等;而許多婚前財產在婚后需夫妻共同經營、管理等,才能產生孳息。因此,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孳息應被區別對待,如果是夫妻婚后共同經營、管理所生孳息,應確定為共同財產。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1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顯然,該解釋將婚前財產在婚后用于投資而取得的收益認定為共同財產。
二、傷害賠償
關于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問題。這些財產具有人身性質,故只能歸該方個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該解釋也依據這些財產的人身性質,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是對《婚姻法》有關內容的具體與完善。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
關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問題。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立法應尊重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愿,保護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關于夫妻個人財產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問題。對此,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如個人使用的衣服、書籍、首飾等。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
五、其他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