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嗎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按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的財產。由于支付金額不同,法院應平衡離婚時男女現有的保險福利;養老保險大部分是單位代為繳納,此時養老保險金是從工資里面扣除的,而結婚前后若是沒有對工資的屬性做出約定,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共同財產,所以養老保險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養老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按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的財產。由于支付金額不同,法院應平衡離婚時男女現有的保險福利;養老保險大部分是單位代為繳納,此時養老保險金是從工資里面扣除的,而結婚前后若是沒有對工資的屬性做出約定,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共同財產,所以養老保險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養老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養老保險金屬于個人財產嗎
1、養老保險金不屬于個人財產,而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離退休職工支付的生活費用:
(1)它是退休工人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是否可以分割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于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不能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按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的財產。由于支付金額不同,法院應平衡離婚時男女現有的保險福利;
(3)養老保險大部分是單位代為繳納,此時養老保險金是從工資里面扣除的,而結婚前后若是沒有對工資的屬性做出約定,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共同財產,所以養老保險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于此類保險存在特殊性,不一定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再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