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有財產_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導讀:
法院在實踐中總結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包括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對于大部分的人來說工資、獎金應該是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這里面的含義不是單純的僅指工資和獎金還包括單位支付的各種津貼、補貼、補助等各種合法收入。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經濟的發展使得部分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生產、經營的收益。但是由于有些家庭往往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另一方少參與甚至根本不參與故對于此部分的收入在認定財產的性質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實踐中對股份、股權這種資本性為主的收益的認定和處理難點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問題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決根據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方精神現在司法實踐中有幾個問題應該明確,1、股份(或股權)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2、股份(股權)作為一種公司股東的權益在認定和處理時要考慮公司法的相關規定3、在審判實踐中要考慮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保護弱者尤其是婦女合法權益當出現婚姻法與公司法的沖突時既要考慮夫妻共同對外的義務又要考慮夫妻間的基本公平。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實際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條屬于兜底條款因為財產形式多樣不可能全面都列舉這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審理條件是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處理。法院在實踐中總結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該部分財產的認定主要是登記的時間為分界點。登記前取得的財產都是個人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個容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婚姻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丈母娘房價的現實情況下年輕人剛入社會憑自己的經濟能力能購房的畢竟是少數依靠父母的資助是常態。父母往往為子女的幸福傾注全部的積蓄且一般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的協議。如果離婚時將房屋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父母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中國國情和社會常理。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些供夫或妻一方專門的生活用品如果衣服、鞋帽、領帶等小額物品僅能供一方專用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互換使用故應視為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也屬于兜底條款給法發揮的空間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都是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雙方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等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該的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