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導讀:
離婚后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的可以請求。2006年1月16日,張-麗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強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強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本案中,張-麗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后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的可以請求。2006年1月16日,張-麗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強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強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本案中,張-麗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離婚后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是否還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的可以請求。
案情總結:
本案中,張-麗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介紹:
張-麗與王-強(均系化名)于2004年10月結婚。由于張-麗與王-強自由戀愛時間短,雙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強一返婚前溫善的性格,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或酗酒后對張-麗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王-強喝酒后又對張-麗進行毆打,忍無可忍的張-麗離家出走。在朋友的勸說下,張-麗決定與王-強離婚。2006年1月3日,張-麗與王-強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
2006年1月16日,張-麗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強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強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王-強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協議離婚,何來精神損害賠?他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強與張-麗在婚姻存續期間,王-強對張-麗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足以證明王-強對張-麗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王-強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張-麗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對她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決王-強賠償張-麗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