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理

導讀:
2008年3月16日劉倩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東對其實施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劉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劉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本案中劉倩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協議離婚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3月16日劉倩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東對其實施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劉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劉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本案中劉倩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協議離婚后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倩與王東于2007年1月結婚。由于劉倩與王東自由戀愛時間短雙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東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或酗酒后對劉倩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東喝酒后又對劉倩進行毆打忍無可忍的劉倩離家出走。在朋友的勸說下決定與王東離婚。2008年2月3日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2008年3月16日劉倩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東對其實施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王東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何來精神損害賠?
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東與劉倩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東對劉倩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足以證明王東對劉倩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王東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劉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劉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了規定包括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本案中劉倩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