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嗎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么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嗎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也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民通意見》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解除同居關系分割同居財產時,應遵循約定優先的處理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