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婚禮前陪送的嫁妝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導讀:
同年4月,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婚禮。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摩托車一輛判歸其所有,并提供購車發票一張。經查,該車出售時間是在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為女方娘家購買陪送的嫁妝。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于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應準予離婚。本案焦點為雙方訟爭的摩托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那么舉行婚禮前陪送的嫁妝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4月,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婚禮。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摩托車一輛判歸其所有,并提供購車發票一張。經查,該車出售時間是在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為女方娘家購買陪送的嫁妝。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于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應準予離婚。本案焦點為雙方訟爭的摩托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關于舉行婚禮前陪送的嫁妝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被告于2000年1月建立戀愛關系,于同年3月24日辦理手續。同年4月,雙方按照傳統習俗舉行了婚禮。原、被告因婚前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自2000年12月開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摩托車一輛判歸其所有,并提供購車發票一張。經查,該車出售時間是在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后,舉行婚禮之前,為女方娘家購買陪送的嫁妝。購買前雙方辦理公證時,公證部門證明為原告的婚前財產,而被告提供的購車發票載明的時間則在雙方舉行婚禮之后。被告提供的購車發票,系事后補開的。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于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應準予離婚。本案焦點為雙方訟爭的摩托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修改后的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